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十二章内容(安全生产法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1、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这些直接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大多是由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造成的。法规、标准及相关技术法规。规范和其他人为因素。例如,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不符合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的;未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令的;鉴于生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指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委派在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违法行为给予的处分。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级、开除、开除等。“行政处罚”是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行政处分。行政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产、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营业执照等。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于认定责任的事故,不仅要查清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查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责任,审批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发生事故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责任》章节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开除、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
另外,国务院2001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号文件规定,直辖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按照规定程序。本地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视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因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机构的正式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省长、自治区主席、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领导职责。 2.“刑事责任”是指严重违法行为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列入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品造成事故罪等九类重大责任犯罪。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了过失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以及第《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条的相关规定均规定,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由admin发布,不代表交通知识_交通违章_天津智能交通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jtzs/746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