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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三十三条内容(安全生产法三十三条释义)

爆破、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执行的安全措施。吊装和爆破是危险作业。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技术问题,遵守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保证安全的目的。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爆破吊装事故。 2001年7月17日,上海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一台龙门起重机倒塌,造成36人死亡。矿山爆破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这些事故很大一部分是由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造成的,就是不遵守操作规程,没有落实安全措施。血的教训要求我们,在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得到落实。从事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国家在这方面颁布了很多法规和标准,如《爆破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安全法规》 《冶金群采矿山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大爆破安全规程》等。这些法规和标准对危险操作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例如爆破和吊装。例如,吊装物体必须绑牢,吊钩必须找到重心;吊装物必须垂直,不得斜吊、拉动;吊装时,被吊物上面不准有人站立,下面也不许有人;起重机满载或超载时,应将重物吊离地面20厘米至50厘米,然后停止吊装并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再次起吊前必须确认安全性、制动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捆绑的牢固性;对于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系上拉绳;从事爆破器材加工或爆破作业的人员禁止穿着化纤服装;雾天、雷雨天、黄昏、夜间禁止爆破;禁止在道路不安全、通道受阻等情况下进行爆破。生产经营单位和操作人员进行爆破、吊装作业时,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同时,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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