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五十条(安全生产法55条)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三)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隐患时发现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本条例是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规定》。根据《宪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城乡居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对居民(村民)会议负责,代表本地区居民(村民)的利益,贯彻和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反映居民(村民)的利益,处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向居民政府报告居民(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法律职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是关系全体居民(村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重大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对此的监督是必然要求。同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也有一定的便利。根据法律规定,企事业单位不得参加当地居民委员会。但当地居民委员会讨论与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出席会议时,应当派代表参加,并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驻农村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参加村委会,但必须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此外,许多事故率较高的乡镇企业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充分发挥村委会的监督作用是降低事故发生率的有效措施。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上述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实际情况,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仅负责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缺陷。初学者行为的义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未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仅对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报告义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或者举报本地区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但不承担报告义务。 (三)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对不设区的市给予协助。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因此,居民委员会可以先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村民委员会可以先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也可以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部门报告管理职责。 3重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权利。”该法规定了新闻媒体和其他舆论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特殊意义。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传播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提高公众安全生产意识;舆论监督发挥着非常特殊和重要的作用。通过舆论监督,可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素质和责任感,促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为确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更好效果,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管,《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并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监督。为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应当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得以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理由拒绝本领域工作。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不得推卸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而应当积极配合、认真完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内容应当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安全生产典型案例等为依据。宣传教育必须坚持正确导向,提倡正确合法的做法,批评纠正错误违法行为,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理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紧密配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体部署,聚焦当前工作重点,营造法律、政策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宣传教育形式要灵活多样,让群众喜闻乐见。例如,可以制作、录制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专题书籍和节目,采集有关安全生产的新闻和纪录片节目;还可以创作小说、电视剧、电影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文学、影视作品。各单位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本单位特点,扎实扎实地开展工作。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的舆论监督透明度高、传播面广、影响力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具有特殊的震慑作用,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方式。因此,法律赋予他们接受舆论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正常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对象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舆论监督主要采取揭露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形式。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曝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有充分事实依据,不能仅凭表面事实,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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