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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事故应急救援(一)《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事故应急救援救援工作,主要包括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等所谓事故,是指人们在达到目的的行为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原有意愿,迫使其有目的的行为的突发事件。暂时或永久终止。它有三层含义:一是讲事故发生的背景,即“人们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行为过程”,如煤矿或其他矿山的采矿活动、化工生产、经营活动、 ETC。第二,讲的是事故的突然性。事故的非故意性是指事故“突然发生,违背原意”;三是关于事故的后果,即“迫使人们暂时或永久终止有目的的行为”。《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1、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含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发发生的危害人身安全、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造成损失的事故。原因突发事件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停止或者永久终止的。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原因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根据事故的后果,可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又称工伤事故或工伤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人体的组织或某些部位。器官丧失正常功能,导致受伤机体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工伤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根据现行分类标准,死亡事故可分为: 1、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造成1至2人死亡的事故(包括多人事故中的轻伤和重伤); 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的事故;三、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性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非人身伤亡事故是指设备事故和其他不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性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好转,随着形势稳定向好,建立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生产安全事故制度十分迫切和必要。首先,通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结以往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问题和任务。关键是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思路和方法,这是要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其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可以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及时出动,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措施,对于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第三,专业的应急救援组织是保证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专业救援的前提,可以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减少救援过程中的盲目性,减少事故救援中的人员伤亡和损失,降低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救援成本。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规定针对当前我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现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这里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定并组织实施。此要求在《安全生产法》第17条中规定。 2.“有关部门”主要包括经济贸易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安消防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计划财政部门、环境卫生部门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3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 (一)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组织; (二)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指挥组织; (三)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四)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风险评估; (五)应急救援组织状况、人员、装备; (六)应急救援组织的培训和演练; (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救援措施、现场医疗急救措施; (八)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救助; (九)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十)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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