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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三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是什么)

保障职工安全劳动权利的意义当前,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较低。我国安全生产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也令人担忧,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所有制成分多元化,劳动用工制度多元化,劳动条件多元化,管理方式多元化,非公有制大量涌现。经济成分快速增长。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十分复杂。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不少企业主以最低的生产成本和安全投入追求利润最大化,甚至不惜牺牲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甚至生命权。剥夺和侵犯职工安全生产权、人身安全权的现象普遍存在。缺乏基本保障。首先,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从大量事故分析来看,现行相关立法对职工安全生产权利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性,不够明确和具体,维权的广度和力度不够。由于安全生产权利不明确,员工不了解自己的合法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也难以有效保障。二是员工自我保护、维权意识淡薄。很多私营企业的员工基本都是来自边远贫困地区的农民,文化程度低,安全素质差。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也不知道如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大多数人采取沉默和耐心的态度。尽管有些人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法律对安全生产中员工的权利不够明确或没有规定侵权责任,他们没有办法依靠。三是一些业主利用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故意规避法律,或者公然违法,公然剥夺员工的合法权利;或者不进行安全投入,不为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给员工安排工作条件。在极其简陋恶劣或极其危险的工作场所没有基本的个人防护;或存在违反规章制度,强迫员工冒风险工作,不顾员工生死,“拿钱不拿命”,榨取超额利润,严重侵害员工利益的情况。安全生产权。有的老板与员工签订非法“生死契约”,以看似合法实则非法的方式剥夺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侵犯人权。四是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依法监管困难。现行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但大多没有明确规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缺乏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这些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无助。综上所述,目前存在的职工安全生产基本权利不明确、职工人身安全缺乏法律保障等问题,严重挫伤了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损害了职工应有的权利。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目标不相适应。要真正保障职工的安全生产权利,必须通过相应的立法予以确认。依法保障职工安全生产权利,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生产法》第三章比较全面、明确地规定了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 作为安全生产基本法,职工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上升为基本法律制度。这有利于强化员工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提高生产水平。对于改善经营条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管理、追究侵犯职工安全生产权利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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