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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题)

车险发展迅速,目前占财产保险保费总额的比例高达70%,对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汽车保险是我国最大的财产保险险种。想必各位车主都对此有所了解。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举几个车险理赔的经典案例,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汽车保险案例解析一:司机撞死藏獒获赔30万元

维权时间:2014.12。某日维权地点:鄞州区法院

维权理由:索赔30万元

一只藏獒在开车时不慎被撞身亡。狗主人向肇事司机索赔30万元。一只只花了8万元买的狗,为何最终升值到30万元?这个损失应该如何判定?昨天,鄞州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狗主人提出索赔30 万美元

这一切都要从去年四月下旬的一天说起。老刘(化名)是一名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那天他像往常一样开车去送货。当他路过鄞州区的一个村口时,正要转弯,就看到前面有人。突然出现一只藏獒,和老刘的车朝同一个方向跑去。老刘躲不开,打了过去。藏獒当场死亡。

“这是怎么回事!”事故发生后,狗的主人老叶(化名)迅速跑了过来。当时他正忙于工作,没有去看他的宠物狗。没想到,过了一会儿,狗就已经暴死了。

随后,交警部门认定,老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老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责任划分明确,但双方对赔偿数额存在分歧。老叶说,他6年前花8万元买了藏獒。当时它是一只小狗,但他已经养了六年小狗。如今它已经成为一只成年藏獒,它的价格已经不能用8万元来衡量了。他估计,目前这只成年藏獒应该价值30万元。

由于双方无法协调,老叶将车主老刘以及给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这30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庭审过程中,如何认定这只藏獒的价值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告老叶认为,他总共损失30万元。这三十万元他是怎么来的?老叶说,他购买小狗时的价格是8万元,饲养六年的费用是12万元。成年藏獒的价值也会相应增加,这部分的增值价格为10万元。三者合计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藏獒进行了损失评估。当时预计损失的价格只有1.5万元,不应该按30万元来计算。

法院最终认定藏獒售价为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驾驶时存在疏忽。当他提前发现自己驾驶的车辆旁边有一只大型犬藏獒向同一方向跑来时,他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就右转。回避措施,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允许其所有大型犬藏獒单独外出,违反了第《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号《恶犬和大型犬必须“拴住或圈养”的规定,其错误行为是事故的次要原因,他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关于如何确定原告损失的问题,由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不复存在,且经调查,目前尚无专门机构对藏獒进行鉴定或评估,因此藏獒的价值死藏獒只能参考市场情况来确定。根据法院对专业饲养藏獒的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和走访,成年藏獒的价格并不一定高于幼年藏獒的价格。取决于藏獒的品种、血统、体型、毛色、头部等。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一般在7万元左右。原告的藏獒是2008年购买的,价格8万元。由于原告目前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该藏獒是优良品种,根据原告购买幼藏獒的价格以及市场上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认定原告的藏獒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经济损失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先赔偿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共计4000元,交强险外损失76000元的70%,共计53200元。由被告人老刘承担。

车险案例分析第二部分:车险和玻璃险有什么区别?

对于有车一族来说,汽车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除了方便之外,车主们也有自己的担忧。一是停车困难,二是停车后意外损坏和索赔的麻烦。我们来谈谈停车损坏和索赔的一些问题。汽车保险公司会和你谈谈。

前段时间,曹老师把车停在路边。回来后,他发现有人用工具打碎玻璃、玻璃导槽、亮条、车上油漆等,于是向保险公司报案。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他与保险公司在确定损失时出现了歧义:保险公司认为玻璃的损失只能在单独的玻璃损坏保险项下进行赔偿,但曹先生认为,不仅玻璃受损,但他的其他损失也应根据盗窃保险或车损保险进行赔偿。

经核实,曹先生购买了包括交强险、第三者险、免赔额险、车身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损险、盗窃险在内的所有汽车保险。他认为自己购买了全额汽车保险且无免赔额保险,且损坏事实清楚且一致。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他的玻璃和其他汽车损坏。保险公司认为,汽车损坏只能根据单独的玻璃破碎保险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这样的:

1、本次事故显然不适用盗窃救援保险。保险合同规定,盗窃救援保险必须满足的首要条件是整车被盗。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车辆本身并没有被盗。

2、本次事故不适用车损险,因为该起盗窃案不属于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

分析:

其实,之所以引发争议,主要是因为曹先生对于单独的玻璃破碎险和车损险没有清晰的认识。

其实玻璃保险的全称是个人玻璃破损保险,是指停车和使用时造成的玻璃损坏。该保险专为前后玻璃及车窗玻璃设计,对车灯或倒车镜的个别破损免责。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此外,如果玻璃破碎是由车内物体造成的,也属于豁免范围。汽车损坏保险仅承保因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坏。

车险案例分析第3部分:

案件事实:2002年10月18日,某科技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救援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02年10月19日至2003年。截至10月17日,盗窃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 2003年2月5日晚,司机王某将车停在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汽车停车场内,并交停车场保管。停车场将“取车券”交给司机。第二天一早,王某去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停车场还出示了一份证明,证实该车在其停车场被盗。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三个月后,公安机关出示证据,证实案件未能侦破。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依据车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支付盗窃保险赔偿32万元。与此同时,某科技公司还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股权转让函,将汽车中32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车场赔偿该车损失32万元。停车场认为:1、保险公司无权向停车场索赔。 2、由于停车场不收取车辆保管费,车辆保管合同是免费的,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1、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2、车主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停车场还出示了“取车凭证”。虽然不收取保管费,但根据停车场规定,只有取车时才会收取保管费。合同已付款。由于停车场维护不善,一家科技公司的车辆被盗。因此,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停车场没有营业执照,其责任应由经营该停车场的物业公司承担。庭审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该车价值38万元。综上,判决如下: 1、某物业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公司赔偿32万元。 2、物业公司应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1、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后是否有权向停车场索赔? 2、如果车辆先停在停车场再付费,车辆丢失后停车场是否应该进行赔偿? 1、本案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补救权,以及因此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下列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32万元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标的项下获得价值32万元的赔偿。另外,《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赔偿部分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停车场应就本案被保险车辆超出部分的部分向被保险人科技公司进行赔偿。 32万元。因为被保险人仅将价值32万元的汽车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超出部分的权利仍然属于被保险人。

2、车辆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从上述案件事实来看,虽然车辆被盗时停车场并没有收取车辆保管费,但车辆停车场的收费习惯是车辆进入时不收费,保管费为车辆离开时充电。 《合同法》第《合同法》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的有关规定约定。”本案中,车辆停车场的交易习惯是先停车后收费,该停车场已出具了“取车凭证”,且该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且是有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盈利的目的。因此,车辆保管合同的应付金额为《合同法》。现实生活中,很多停车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往往规定先停车后收费。车辆按月存放,月底前不收取车辆存放费。当车辆损坏或丢失时,停车场以不收取保管费为由,不愿承担法律责任。责任。事实上,像本案这样,这些停车场很难逃脱法律制裁。

启示

首先提醒各位车主,停车时一定要索要车辆存放凭证,并妥善保管。现实生活中,车辆存放合同一般都是口头形式。车辆丢失后,仅凭保管费收据、取车凭证、停车证、停车卡等相关文件即可证明: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车辆存放合同是否有效;是付费的等等。其次,发现车辆被盗后,应及时要求停车场出示车辆被盗的事实证明,或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调查被盗现场并出示证明。本案司机王某发现车辆被盗后,立即要求停车场出示证据,证实车辆被盗的事实。该证明材料在审理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件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些停车场不愿意提供类似证明。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提请公安机关进行现场调查,记录相关事实。最后,及时做好补偿准备。您的车辆被盗后,应积极与车辆停车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受害人知道车辆被盗之日起计算。如果受害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仍未提起诉讼,则将失去胜诉的权利。这样保险公司就无法对第三人提起诉讼。三人行使代位权。《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被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除保险赔偿金。”因此,主动向第三者索赔也是被保险人的过错。保险公司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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