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 讲解(2021安全生产法44条)
职工安全生产义务一、设定职工安全生产义务的必要性和意义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平等的。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员工依法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大量事故案例表明,绝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都是因职工违规操作造成的责任事故。导致员工违规操作的原因主要有四个:一是法定安全生产义务不明确;二是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较差,责任意识淡薄,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经营操作;三是员工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查处依据不足;四是法律对责任追究的规定极少,未能引起员工足够的重视。可见,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强化员工依法生产、按章操作的责任意识,对员工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职工安全生产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安全生产是职工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可推卸的责任;二是员工必须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规定。三是员工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为事故处理和员工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 2.《安全生产法》 员工安全劳动的基本义务主要有四项: (一)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员工在用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其单位的义务。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操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员工从事生产经营、确保安全的具体规范和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际上就是依法进行安全生产。事实证明,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并监督、检查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并遵守本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规定了刑事责任。 (二)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避免或减少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害。和事故。但实践中,部分员工缺乏安全知识,认为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必要。经常不按规定佩戴或不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因此,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不必要的事故。伤亡。
例如,煤矿矿工井下作业必须佩戴矿灯照明,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防止坠落等。此外,虽然有部分员工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但仍存在不少人身伤害的情况。因不了解或不正确使用而造成的伤害。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员工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职工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有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同岗位、不同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有不同的安全技术特点和要求。随着生产经营领域的不断拓展和高科技安全技术装备的广泛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品生产作业和使用高科技安全设备的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系统的安全知识、熟练的安全生产技能,以及对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和突发事件的防范。加工能力和经验。为满足生产经营活动对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能力的需要,必须对新聘用和转入的员工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业务培训。许多国有和大型企业都非常重视安全培训,员工的安全素质都比较高。但不少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不重视或不搞安全培训。有的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或者只是应付情况。部分从业人员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素质。因此,违反规章制度导致事故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为了明确从业人员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素质的法律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这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员工直接执行生产经营作业中,他们是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方,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员工在作业现场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没有及时报告,延误了采取应急措施的时机而造成的。如果员工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很多事故都能得到及时报告和有效处理,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是落实预防为主、强化事前预防的重要举措。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这就要求员工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杜绝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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