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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释义(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保障职工安全生产权益的必要性。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人是最宝贵、最活跃的生产力。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最直接的劳动者,是安全生产各项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除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和环境、安全技术装备等生产经营工具外,人在掌握、使用和维护这些安全生产“硬件”的过程中具有决定性因素。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人员中,数量最多的各类员工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也就是说,员工能否安全、熟练地操作各种生产作业工具或作业,人身安全健康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是否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往往决定着一个企业能否顺利完成生产任务。生产作业单位的安全等级。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人的生命价值日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关心和保障职工人身安全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从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是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内容。关注和保护员工生命权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员工既是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人。只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人身伤亡。这是社会进步、法制进步的客观要求。《安全生产法》在赋予各类法律关系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履行的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领导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尊重和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国家法律对此有很多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通过多种途径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劳动就业的基础上,生产、提高劳动报酬和待遇”《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也就是说,尊重和保障职工切实享有安全生产权利,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对职工获取劳动防护用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个人自我防护和紧急避险等安全生产权利作出了相关规定。总体来看,国家的这些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得到了较好的落实,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基本得到保障。特别是大多数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具有较好的安全生产条件,职工的安全生产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极大地保护和调动了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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