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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六十三条(安全生产法六十三条)

违反安全生产法及责任(五) 七、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保障的若干违法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新建、改建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确保安全设施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这些都是确保安全生产的早期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因素较高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履行警示义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护、改造、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安全设备也必须定期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测,确保正常运行。维护、保养和测试也应有记录。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这对于确保从业者的安全是必要的。涉及生命安全、高度危险的特种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品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和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的危害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九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 4、安全设施出现重大问题未经过验收。在存在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6、未进行安全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 7.未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未经专业资质机构检验或者检验合格的危险货物专用设备和集装箱、运输车辆。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者安全标志,并投入使用; 9、使用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的危害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整顿,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即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未向主管部门报送安全设施设计的。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必须停止该项目的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在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未经检查验收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特种设备、危险货物容器、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经过检验、试验,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者安全标志的,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整顿。除上述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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