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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安全生产法第24条是什么)

建设项目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每个建设项目在启动或设计之前,必须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条件。在这些示威活动中,除了经济、社会等因素外,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安全条件。所谓安全条件论证,就是对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设计报告中的相关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以证明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安全评价又称风险评价,是指采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价。通过评估,我们可以知道一个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风险的可能性有多大,或者说发生事故的概率有多大,会造成多大的损失。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可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改进,以降低风险,提高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可靠性。所谓识别,是指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和区分,哪些是危险有害因素,哪些不是。所谓分析,是指采用定性分析或定量分析的方法,对现有的危险因素或有害因素进行收集、总结和分析。有检查表综合评价法、优劣评价法、故障类型影响致死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指数法、评价法等。所谓评价是指对一个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综合评价。运营单位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结果,提交综合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综合安全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预测建设项目中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型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施工方案。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并试生产正常运行后,对建设工程设施、设备、装置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检测和检查,查明施工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项目投产后,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安全状况综合评价是对一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整体或局部安全状况的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是对一定活动或者场所以及特定行业、产品、生产方法、生产过程或者生产装置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属于极其危险项目。其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矿山安全和危险品生产、储存的安全。通过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确保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安全可靠。正常情况下,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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