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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龄童的真名(六龄童老婆)

1999年2月13日,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纱帽村七组四年级小学生胡永杰给在汉宜高速南侧挖莲藕的父亲送饭。湾子的胡晓、胡康兄弟主动要求同行。为了抄近路,三人避开左侧100米外的人行通道,打开路北侧附近的高速公路铁丝防护栏,翻越第二道护栏进入高速公路。当过汉宜高速K72+700m往宜汉方向时,11岁的胡永杰和8岁的胡晓冲了过来。年仅6岁的胡康从中间花坛跳下时失去控制,被车撞死。一辆正常从仙桃开往武汉的汽车被撞,当场死亡。对于这起行人违章上高速引发的交通事故,仙桃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受理案件,并于3月17日下达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号决议,确定死者胡康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责任。对此,死者家属在法定期限内未表示异议。公安交警部门办案过程中,死者胡康的父亲以“高速公路铁丝防护网破损,导致死者死在路上”为由,违反审理程序。他就同一案件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死者家属赔偿金和丧葬费数千元,精神赔偿金10万元。 3月30日上午9时,仙桃市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当庭陈述和辩解。他们认为,行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是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早已有明文规定,本案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是原告未履行监护职责。事发当天,死者父母不在家,对孩子的生活采取放任态度,让孩子无人看管,导致孩子死亡。原告对同一案件同时提起行政和司法处理,法律关系主体混淆,且对公安机关在法定时效期限内认定责任未提出异议。这种明显违法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这是他违法行为的延续,损害了国家利益。最终合议庭作出裁决,审判长当庭宣判:本案系交通事故,损害是原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至此,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在这起“全国第一案”中获得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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