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十七讲(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十七章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二) 4、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认真组织对安全问题或事故隐患进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事故隐患指定专人负责,并立即处理;难以处理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并从人、财、物等方面进行调整。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消除。加强对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问题,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5、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在事故发生前预先制定的事故救援预案。其作用是:一旦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救援方案开展工作,避免事故救援的盲目性。事故往往是突然发生的。一旦发生,正常的工作秩序就会被打乱,人们的思想就会变得混乱。经常发生领导者或临时成立的救援队无法制定有效的救援措施、提前物资准备不足、救援人员迟到等各种现象。这些原因往往会延误救援的最佳时机,导致事故扩大。许多事故都证明了这一点。如果提前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就可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现场救援等救援措施能够及时、有效、正确地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负责人要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从业人员各自的责任,制定政策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下达各职能部门、各班组,并组织大家认真学习,使所有从业人员都知其内容、懂救援方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负责人必须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救援方案开展各项工作。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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