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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七十二条内容(安全生产法七十二条)

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 (六)涉及违法行为的其他犯罪和刑事处罚《安全生产法》 (二)1.负责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证书的犯罪和刑事处罚从事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组织作为提供技术服务的组织,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对认证作出结论和认证、测试和检查。这里所说的出具虚假证书,是指出具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认证结论或者相关检测、检验数据。作为负责技术服务的组织,出具虚假的安全生产相关证明文件,将对安全生产造成极大威胁,甚至可能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凡负责安全评估、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书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第《安全生产法》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负责安全评估、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书,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刑法》 条。这里所说的犯罪构成,对于有关中介机构来说,主要是指《刑法》第229条规定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主体具体,必须是相关中介机构;二是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三是情节严重。这里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以恶劣手段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根据《刑法》第229条的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以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处罚金。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二、隐瞒、漏报、谎报、缓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缓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安全生产法》第397条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依照《刑法》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本条罪的必要条件是:(一)客观上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比如,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告,就是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客观上必然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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