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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70号)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和刑事处罚(二)4.未经合法批准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的犯罪和刑事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 8 根据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这里所说的犯罪构成,主要是指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品造成事故罪的犯罪构成:010至30000。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行为人有主观过失。如果行为人有主观故意,则构成爆炸罪等犯罪;二是客观上存在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货物,违反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第三,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犯罪和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货物,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备案,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测,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犯罪构成,主要是指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品造成事故罪的犯罪构成:010至30000。构成本条犯罪并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此外,行为人应当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有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职工宿舍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犯罪和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职工宿舍位于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职工宿舍有一定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职工宿舍未具备紧急疏散条件,未设置明显标志和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关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职工宿舍出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犯罪构成,主要是指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品事故罪和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规定的:010至30000的犯罪构成。

构成《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品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主观过失。故意的,构成其他犯罪的;二是客观上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是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火灾事故责任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有主观过失;二是行为人客观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被有关部门通报。采取纠正措施但拒不执行的;第三,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后拒不采取纠正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法经营的犯罪和刑事处罚依照《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犯罪构成,主要是指构成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从业人员客观上实施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定的行为。和法规;二是造成重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公司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因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迫工人违章劳动而受到伤害的并承担风险。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未立即组织救援,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擅离职守、逃逸、隐匿、隐瞒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和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立即组织救援或者擅自离职或者在调查过程中逃逸的事故的处理和处置,不利于安全生产。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有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行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救援,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其次,客观上给国有公司、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给国有公司、企业造成严重损失,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处三年以下罚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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