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交通知识

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有(安全生产我有责)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强制当事人依法行事的法律措施。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执法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的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主体又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承担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的人。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及其领导、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权力,也是法律义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员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执法机关将依法以玩忽职守罪予以查处。依法失职、玩忽职守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的六项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的直接管理者,确保安全生产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员工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内部人员和直接受害者。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对于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因此,《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他们在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时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因员工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生产法》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工作。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对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查事项出具虚假证明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从事安全生产的法人单位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违法行为分为两种类型: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责任方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违法,不作为是指责任方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违法。《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都受到严格的规定。安全生产行为得到全面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界限和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后悔就来不及了;有些人故意犯罪并考虑法律。哪些行为是合法的?有哪些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生产违法行为有35种: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 (一)批准、受理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未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的; (三)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撤销原批准或者违法对发现安全生产行为的,一律予以查处。 2、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要求受审查单位采购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安全生产事项审核验收期间收取费用。 3.负责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书。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者未按照本法规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七)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遵守规定的。考试及格者。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特种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而作业。十、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与法规。

(十一)矿山建设项目、危险货物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十二)矿山建设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 1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危险因素较高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6、未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7、特种设备和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车辆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者安全标志而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的危害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19、未经依法批准生产、经营、储存危险货物的。二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法律。 21.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备案,或者未进行评估和监测,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2、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地、设备承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发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的。承包单位或承租单位统一生产。管理。 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进行可能危及彼此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2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商店、仓库和职工宿舍位于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职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27、生产经营场所、职工宿舍没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出口、有明显标志且保持开放,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职工宿舍出口被关闭、堵塞。 28、生产经营单位与职工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法律责任。 29、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操作规程的。三十、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未立即组织救援或者擅离职守或者逃逸的。 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缓报的。 3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隐瞒、不报、谎报、缓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33、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3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35、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在现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方式最全面,规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的处罚力度最大(不含罚款)。 1.行政职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决定;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最常用的法律责任方式。《安全生产法》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整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关闭等10种行政处罚种类,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最多的。 2、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人民法院依照民法规定强制其支付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在遭受民事损害时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规定民事责任的法律。《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生产经营项目、场地、设备承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人身损害的。”其他的。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予以处罚。上一页1 2 下一页

本文由admin发布,不代表交通知识_交通违章_天津智能交通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jtzs/73966.html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