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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十四章内容(安全生产法十四条)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其事迹,以鼓励和提高人民群众确保安全生产的努力。生产。努力工作的动力。这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具有积极作用。为此,《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参加应急救援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一、在下列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例如,通过发明和技术创新,发明新的安全高效的机器、设备和工具;或对原有机器、设备、工具进行改进,安全性能显着提高。要么改善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或改进工艺方法,大大降低操作中的风险;或发明新的更安全、更有效的防护用品等,使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条件得到改善。对于进步显着的人应该给予奖励。 2、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取得显著成效。比如,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提出了先进有效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方法等。 3参加应急救援并取得突出成绩。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他们尽职尽责,勇敢行动,不怕牺牲,不怕艰险,为挽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做出了重要贡献。 2. 接受奖励的对象和给予奖励的实体。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奖励对象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对在上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依法给予奖励。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奖励的主体是国家,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例如,国家经贸委于1998年12月发布《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号,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国家经贸委对安全科技成果颁发安全科学技术奖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安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中具有重要影响,为安全科学技术领域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成就;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安全科技新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三)在推广应用现有重大安全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中,采用安全科学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和应用国外先进安全科学技术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六)在服务社会公益过程中,在安全科技服务行业的基础工作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取得了特别显着的成果; (七)创造性研究并为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安全管理现代化取得重大成果的软科学成果。该安全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级别。获得安全技术奖的项目,将由国家经贸委颁发证书、证书,并给予奖金。一等奖奖金8000元,二等奖奖金4000元。

一、二等奖由国家经贸委颁发;三等奖由获奖单位统一安排颁发。对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发明和科学技术研究做出重大贡献,符合国务院1999年颁发的第《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号规定的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授予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当然,企事业单位还应当按照单位内部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团体和个人进行奖励。三、奖励形式奖励形式包括: (一)荣誉奖,如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旗帜、奖状、一般奖等; (2)一次性物质奖励,如发放奖金,包括住房、汽车等实物奖励; (三)给予晋升和晋升奖励。这些奖励方法可以一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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