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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五十四条内容(安全生产法五十四条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只有真正查清事故原因,才能明确责任,吸取教训,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完成。国务院令第34号、第75号规定了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责任和权利,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事故具体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查明事故原因不放过、落实预防措施不放过、不落实事故不放过”。在对员工进行教育之前,不放行;在事故责任人受到惩罚之前,不放行。”不要放开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一、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国务院令第34号、第75号规定了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一是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第二,必须是参与事故调查的成员。它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国务院令第34号、75号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是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二是查清事故性质及其责任(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和负责安全生产相关事项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三是提出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四是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建议;五是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一是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其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事故调查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国务院令第34号、第75号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作出了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号(国务院令第296号)对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发生轻微伤员或者重伤事故后,生产经营负责人单位或者其指定人员应当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死亡事故,由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一般伤亡事故,由当地煤矿安监办)组织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煤矿重大伤亡事故由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工会,形成事故调查组组进行调查。对特大伤亡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情况后,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人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机构)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分歧意见的,应报请上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实际情况撰写事故报告后,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组织调查的部门,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批准结案。预防措施建议和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由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具体实施情况报事故审批处理机关。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一般应当在9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调查处理后,应当公布有关调查结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做好: (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定期公布; (二)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公布伤亡事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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