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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十九章内容(安全生产法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部机构,其工作人员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的各项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类事故隐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责任制度等。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障。理论上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应该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很大,比如电子行业等,所以不需要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可以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因此,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配备多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规模等因素确定。目前,生产风险较高的主要行业有3个。一是采矿。除了一小部分工作外,他们主要在地下工作。地下作业场所狭小、黑暗、潮湿、多变。生产环节多、流程复杂、导致灾害的因素多。井下作业面临各种危险,包括来自顶板、水、火、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以及瓦斯和煤尘的严重威胁。此外,矿工大多来自农村,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因此,矿山企业每年都会发生很多伤亡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二是房屋建筑。建筑作业大多在高海拔地区进行,非常危险。施工现场设备材料较多,施工现场交叉作业严重,事故隐患较多。每年,建筑行业都会发生多起事故。三是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这种工作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影响自身安全,还会影响周围群众的安全,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近年来,此类重大事故已发生多起。正是出于上述考虑,对于此类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适当数量,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从业人员数量、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以及经营规模等因素。从事矿山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很大,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事危险货物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有的规模可能较小,只有几人到几十人,可以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生产管理人员。除从事采矿、建筑业和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危险性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纺织、电子、商场等,是否属于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根据其从业人员规模确定。国外一般规定,企业员工超过100人的,必须设立安全健康委员会。安健委负责日常安全管理,相当于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与国外相比,我国企业人员素质较低,员工数量较多。根据中国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员工人数为300人较为合适。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除从事采矿、建筑和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外,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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