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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早在1981年3月,原国家劳动总局就牵头组织起草了《劳动保护法(草案)》。经过近6年的努力,草案于1987年5月提交国务院审查。 第一次正式提出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在1994年,当时的劳动部提出并负责组织起草。原劳动部对《安全生产法》的起草工作高度重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组织国内外专项检查,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了很多富有成效的工作。 1996年4月,原国务院法制局与原劳动部协商,将正在起草的《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三部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此后,原劳动部完成了起草工作。 1998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经贸委承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有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由国家经贸委承担。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作为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安全生产立法进程,持续推进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在原劳动部工作基础上组织起草《职业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省(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国家1999年12月21日经国务院审议。2000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将法律名称由《职业安全法》改为《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将该法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并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我们将根据上报的《职业安全法》继续修改草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起草工作,专门成立了以总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法》起草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工作组并充实了起草队伍,聘请了一些知名法律专家、安全生产专家担任工作顾问。此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家经贸委领导下,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规定,在相关省市开展调研,召开不同类型的研讨会。在此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要求尽快出台《安全生产法》的提案和建议。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和近20次迭代修改,《安全生产法》(草案)形成,并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2001年11月21日,《安全生产法(草案)》经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安全生产法(草案)》是在2001年12月24日至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首次审议的。会后,国家局会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调研并召开有关会议,广泛听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大、企业、中介机构、专家等的意见。多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和安全生产专家也提出了宝贵的书面修改意见。 2002年4月24日至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号。 2002年6月24日至29日,第二十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审议《安全生产法》,最终于2002年6月29日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绝对优势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并公布了第70号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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