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交通知识

202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安全生产法的背景)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过各方面长期努力,终于出台了《安全生产法》。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一、立法简史我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各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 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起草了《劳动保护法(草案)》号,并于1987年5月由当时的劳动部报国务院。修改《劳动保护法(草案)》,法定名称变更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1994年,原劳动部决定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做了大量工作。 1996年4月,原劳动部、原国务院法制局共同同意,将目前正在制定的三项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安全生产法》。此后,原劳动部成立了起草小组,完成了起草工作。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承担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报立法机关1999年12月21日经国务院办公厅审查。2000年底,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本法名称由第:010号改为-30000至《职业病防治条例》,并在国务院2001年立法计划中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起草单位。 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局党组高度重视,起草了《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号文件。成立了《职业安全法(草案)》起草领导小组,张宝明主任任组长,单存昌副主任、赵铁锤、王德学任副组长,各部门、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成立起草工作组,由政策法规司吴晓宇司长任组长,充实队伍,聘请知名法律专家、安全专家6名。此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到相关省市进行调研,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编印了一批相关立法材料和背景材料,进一步明确立法指导原则。调整范围和总体框架,按照《职业安全法》的思路,对原来的《安全生产法》进行精心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法制办、工业交通部高度重视,对《安全生产法》号的审查修改工作进行了高度重视。他们多次与经贸委、国家安监总局讨论修改《职业安全法(草案)》。经过近20次反复审议修改,征求并吸纳了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以及山西、辽宁、贵州、河南、江苏、广东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中共中央、国家计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铁道部。建设部、水利部、民航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修订意见形成《安全生产法》,并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11月21日,《安全生产法(起草大纲)》经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12月24日至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审议《安全生产法》; 4月2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根据《安全生产法(草案)》规定的法律审查程序,《安全生产法(草案)》于2002年6月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安全生产法(草案)》立法的社会背景(一)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据统计,1998年至2000年,全国共发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3.94万起,死亡38928人;除森林草原火灾以外的各类火灾事故509568起,死亡8145人、受伤13870人;发生道路、水上、铁路、民用航空运输事故1417170起,死亡、失踪282882人。 2001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1000629起,造成130491人死亡,比上年分别增长20.5%和10.4%。其中,工矿企业发生事故11402起,造成12554人死亡。发生除森林草原火灾以外的各类火灾事故215863起,死亡2314人、受伤3752人;道路交通事故760,327起,死亡106,367人;水上交通事故644起,死亡、失踪490人;越野铁路事故12,335 起。8409人死亡。此外,严重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1998年至2000年,全国共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489起,造成9183人死亡。 2001年,共发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140起,死亡2556人。其中,发生30余人死亡事故16起,死亡707人。 (二)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弛、管理不严。一些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的关系,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利润增长指标,从而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大量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频发。亮点包括:一是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增多,国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尚无明确、严格、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针对国有企业的。由于缺乏法律规定,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老板、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公然规避法律或非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不断,伤亡无数。据统计,全国非公有制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整个工矿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58%和67%,其中小煤矿、小工厂、小交通(公路、水路)等。“三小”企业安全条件最差,管理最混乱,事故最多。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基础工作薄弱。许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或没有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没有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法律上尚无安全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罚具体或过轻,导致安全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不能以预防为主。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存在大量事故隐患,即将爆发。 3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公司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行,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无法及时有效预防和抵御事故灾害。据初步统计,目前国有重点煤矿“一补三防”措施的未偿债务高达40亿元以上,民营企业安全投入更少。现行安全立法缺乏强制性规定和强有力的监管,导致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设备长期故障,抗灾能力减弱。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不明确,“三违”严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员工流动性大,乡镇煤矿、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招收大量农民工。

由于这些企业领导和员工安全素质不高,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措施,违章指挥、违法危险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时有发生。在生产经营中。并引发事故。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企业侵犯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职工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各级领导不落实安全责任。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权责分离。只要权力不需要责任,安全生产就不重视或者视而不见。忽视监督。一些官员甚至与企业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这使得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有底气进行违规生产、罔顾人命。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影响十分恶劣。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广西河池地区南丹县政府包庇、纵容、扶持大厂矿区私人个体矿主长期非法采矿、乱采乱采,伤亡事故频发,资源破坏严重。 7月17日,广西河池地区南丹县龙泉矿冶厂拉家坡锡矿发生漏水事故后,当地政府封锁信息、隐瞒事故半个月。三、现行安全生产立法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草案)》、《立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010-3000等近20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 0,010 -30000、《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制度和调整范围的限制,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难以适应当前的需要,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国家尚未依法确定普遍适用于各行业、各部门、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现有立法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针和原则,难以体现江泽民总书记和新任中央军委主席的一系列新批示精神。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对安全生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共性、基础性法律问题,难以作出统一规定。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国家决定制定《消防法》,以弥补现行相关立法的不足,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立法,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保障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和司法规定吴艳云

本文由admin发布,不代表交通知识_交通违章_天津智能交通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jtzs/73682.html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