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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是什么)

安全生产事项审批和监督《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受理,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审查、验收单位采购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本办法》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审核受理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规范。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审核受理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审查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从性质上看,这种审查和验收是代表国家的公众监督行为,而不是为特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服务。按照行政收费的一般原则,这种审查受理不属于TOLL。对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来说,其审查受理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官方行为。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审核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征收。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受理安全生产相关事项时不得收取费用。也可以防止少数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评审验收作为部门“创收”和谋取私利的手段。防止“金权交易”发生,收费不审核、控制不严格,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标准或行业标准。同时,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种类较多。如果审查和受理要收费,这将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愿接受或不配合审核验收。一个重要原因是出于对费用的担忧。因此,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不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提高审查验收的权威性,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配合审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受理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时,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谓“审查费”“检查费”等费用。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检举、控告有关当事人。 (二)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市场经济条件下,购买权,即购买设备、器材等产品的权利,是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自主权,应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决定。只要产品合法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就可以决定采购,无论是什么品牌,也无论是什么品牌。生产者或销售者是谁。实践中,一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事项时滥用职权,以“有利于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设备质量”为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向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采购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干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损害同类产品其他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竞争,统一有序的市场体系。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滋生土壤。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事项时,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对于购买指定产品的请求,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购买,并有权向有关方面举报。当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安全设备、器材是否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区分正常监督检查和强制购买指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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