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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安全生产法44条(安全生产法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职权(二) (三)事故隐患处理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进行处理。因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有权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必须在隐患消除前消除或者消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公司有权并应当责令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暂停生产经营。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器材。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只是临时行政强制措施,并非正式的行政处罚。因此,无需履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关程序。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隐患消除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相关设备、设备的使用。 (四)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置权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单位。因此,《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检查中,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有理由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一权限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使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扣押主要适用于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和设备。采取密封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当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必须谨慎,只能适用于“有充分理由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设备”。何谓“成立”,应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属于“三无”产品的设备、器材、设备等以及其他未经检查或者发现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测试当然是“有根据的”;对于需要检验、检测以确定是否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以检验、检测的结果来判断其是否“成立”。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设备、器材等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修理、更换;无法修理或者更换的,没收或者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设施能够改正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总之,首先要解决它,不能放任不管;第二件事是及时处理,不要一拖再拖。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安全生产法还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从根本上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最终目的之一就是确保生产经营单位不发生或者少发生事故,从而保障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义务。根据这一要求,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检查内容严格限于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得干涉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其他与安全生产无关的事项,同时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其他要求。二是检查要讲究方式方法。三是要谨慎作出相关处理决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特别是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不能毫无依据地作出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器材或者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决定。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配合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这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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