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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停车致损 停车场不赔偿怎么办(三种停车致损 停车场不赔偿违法吗)

随着自驾出行的普及,因停车纠纷引发的诉讼也呈上升趋势。记者昨日从朝阳法院获悉,不少车主都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只要把车停在停车场,车辆如有损坏,停车场就会“赔偿”。事实上,停车场对车辆损坏并不负全部责任,在这三类情况下都可以免于赔偿。

临时占用停车场未经特别同意,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冉老师每天开着雅阁上班。由于单位车场已满,他将车停在单位不远路边的临时停车场,并申请了长期停车证。每月停车管理费为100元。一天下班后,冉老师发现车被盗,于是将管理路边临时停车场的停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被盗车辆。

法院认为,路边停车场仅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的租赁场地,其收取的费用仅为场地租赁费,不收取保管费。因此,路边停车场无需承担车辆被盗的责任。

点评:朝阳法院法官介绍,对于以临时占路停车场为代表的租赁停车场,除车主与停车场另行约定建立托管关系的特殊情况外,车辆之间建立的是什么关系?业主和停车场是停车场位置。在临时租赁合同中,车主支付的费用仅为场地租赁费,不包括保管费。停放车辆丢失或损坏时,停车场不承担保管责任。

但临时停车场也有义务在显眼处标注“临时停车场”字样,并且向车主开具的收费凭证上必须明确注明所收取的费用为停车场租赁费。不履行且车主有理由相信与停车场已形成机动车保管合同关系的,停车场仍应当承担责任。

免费停车场。如无重大过失,恕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杨女士开车到某小区探亲,将车停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虽然地下车库有保安值班,但没有人为杨女士的车辆办理充电手续。当杨女士提车时,发现车身已被划伤。由于协商未果,她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认为,由于该停车场不是收费停车场,杨女士也没有缴纳停车费,双方之间成立了无偿保管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在停车场有专人值班,保安定期巡逻。已履行妥善管理义务。没有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车辆损失。法院判决杨女士败诉。

点评:如果是免费停车,停车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下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商场、餐馆等消费场所提供的“免费停车”,则应该是商家为顾客提供的配套服务,是有偿商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停车场不能被定义为免费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如果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消费场所的免费停车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委托保管的物品如被盗,不予赔偿。

案例:郭老师开车去某商场购物,将车辆停在商场地下停车场,并拿走了计时缴费凭证。当他购物后取车时,发现车锁被撬,导致车辆损坏,车内笔记本电脑被盗。为此,郭老师向商场索赔汽车修理费用和被盗财物损失。

法院认为,郭先生在存放车辆时,没有将车内的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交给管理人员单独保管,也没有明确告知停车管理人员车内有贵重物品。双方订立了单独保管合同,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郭先生的汽车修理费,但驳回了郭先生要求赔偿车内物品损失的请求。

点评: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如果他想与停车场达成车内物品保管合同,则需要与停车场就车内物品单独签订保管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保管费。郭老师既没有将车内贵重物品交给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没有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车内贵重物品的放置情况。这种情况下,车内物品不属于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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