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交通知识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六十九条内容(安全生产法六十九条)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一)1、生产经营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者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第八十条的规定确定刑事处罚《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者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导致生产经营单位无法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引发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即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经单位职工或者有关部门提出事故隐患后未采取措施的(例如本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三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受损的经营单位不具备保证安全生产条件,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公司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关切后,不采取措施的。处理安全隐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犯罪和刑事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因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引发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按照《刑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职工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未采取相应措施解决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问题的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安全生产法》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刑法》规定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为生产、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未设计安全设施或者未设计安全设施的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经批准的安全设施的。设计与施工;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 (四)未在危险因素较高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区域作业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危险货物特种设备和集装箱、运输车辆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使用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的危害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例如,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二是有关部门或员工提出事故隐患后,未采取措施处理。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采取纠正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三是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禁。

本文由admin发布,不代表交通知识_交通违章_天津智能交通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jtzs/73438.html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