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什么)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国际惯例,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安全生产法》 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法》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障个人经营的投资者,出于安全原因的投资应当得到保障。对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所造成的后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资金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这是法律首次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在于生产经营单位,但近年来,一些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安全管理有所弱化。在很多中小企业中,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被忽视或忽视。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安全生产法》首次明确规定:“矿山、建筑单位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货物的单位应当设置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本文充分考虑大量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了深圳、广东、浙江等地试点注册安全员制度的经验。员工安全培训及相关人员资格认证。鉴于当前许多事故多是因违规指挥、违规操作造成的,法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后方可上岗。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建设项目和矿山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再次强调,要求“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安全设备管理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对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运输工具,都有明确的规定。此外,还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备案,定期进行评估和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与危险源有关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对于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由事后调查向事前预防转变具有重要作用。规定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栋大楼内。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位于同一建筑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应当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出口,标志清晰,保持畅通。禁止关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职工宿舍出口。爆破吊装作业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爆破吊装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协调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承包、租赁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地、场地、设备承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发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目前工伤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够广、私营业主逃避责任的问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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