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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四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局,关系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它是一项社会性、经济性、政治性很强的任务,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安全生产是政府的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因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主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管。同时,为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察机关有权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可以说,监管机构的监管是一种“监管者的监管”。因此,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也是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明确规定要严格检查,及时处置事故隐患。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或者联合实施。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但是,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面也应当赋予相应责任。这也是“安全生产,政府负责”的具体体现和要求。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根据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地位。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正确认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辖市(地、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责任交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既体现了地方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的原则,又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事权划分的实际情况。我国各级。操作上比较可行,有利于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开展。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实际情况《安全生产法》,没有规定国务院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他们之间没有责任,也不代表他们不能组织安全生产相关检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与一般日常检查不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与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的定期监督检查并不完全相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工作线索多、任务重。如果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全部由政府组织,不仅不行,而且还会妨碍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不属于例行检查。首先,组织检查必须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这就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了解和掌握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决定组织检查的次数、检查的规模和范围以及参加检查的人数。根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判断安全生产状况,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等客观条件,如风险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等)比例等;二是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实际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装备保障、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三是近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频率和事故性质;第四,时间等其他因素,如五一、国庆、春节等公共假期,是否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其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检查的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而不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哪些生产经营单位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包括矿山、建筑、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性质相对危险的单位,以及其他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发生事故时。还包括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发挥组织作用。从《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来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而不是直接检查。政府主要发挥组织作用。具体检查工作仍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例如,消防安全检查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矿安全检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这也体现了行动统一、分工明确的原则,有利于巡视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 4、检查必须严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有关安全规定,认真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有效发现、处理和解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应拘泥于形式、拘泥形式,也不应降低标准和要求。 5、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事故。及时处置事故隐患,对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最重要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进行处理,不能置之不理;事故隐患没有处理好,决不能放过。同时,对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刻不容缓。及时性是处理事故隐患的关键。及时性是关键。许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隐患不及时处理造成的。处理隐患的主要方法是:对能够立即消除的隐患,责令立即消除;对能够立即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隐患的,责令限期消除,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责令暂停生产经营、停止使用或者更换、修理有关设备、设备。 ETC。如果情况紧急,还可以命令工人撤离危险区域。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格检查,是法定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这一法定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和官员的责任。其他负责人的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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