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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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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内容是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追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车辆追尾,全责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受害者全部的事故损失,交警部门根据其违法行为处以相应的罚款以及记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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